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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弓长岭露天铁矿岩石公开实时竞价销售资格预审公告
发表日期:2021/12/21 9:52:47 兰格钢铁
    

1、采购条件

鞍钢招标有限公司对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供销公司采购的鞍钢集团矿业公司弓长岭露天铁矿独木棋盘岭排岩场岩石竞价销售项目进行公开实时竞价销售,项目已具备销售条件,邀请有兴趣的潜在买方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采购范围

2.1项目名称:鞍钢集团矿业公司弓长岭露天铁矿独木棋盘岭排岩场岩石竞价销售。

2.2交货时间:2022年-2024年。

2.3标的量:600万立/3年;位置:弓长岭露天铁矿独木棋盘岭排岩场(X:4040,Y:1576附近);岩石特性:花岗岩、绿泥岩、角散岩、片岩;需干选,干选相关技术参数:干选后铁矿石品位原则上不低于20%,块度0-300mm(由于未开展试验,此为预估数值)。

2.4要求:(1)需用一家(取竞拍最高报价者),年处理量及输出能力200万立以上的客户;(2)买方按照卖方要求,在弓长岭露天铁矿独木棋盘岭排岩场指定区域内,自行设计安装干选回收矿石设备,需要通过卖方技术论证。干选投资和干选过程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买方承担。(3)买方按照卖方要求,以回收矿最低临界品位为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回收矿产生的加工费由卖方支付,加工费19.21元/吨(含税)。(4)必须具有与当地政府以及环保部门协调解决运输通路的能力。

以上均为预估量,以实际勘测量为准。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准入条件

3.1.1经营范围:营业范围包含建筑、建材生产经营或物流业务的内容;

3.1.2企业规模:营业执照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

3.1.3业绩要求:近3年(2019年-2021年签订)相关销售业绩合计1亿元以上;

3.1.4纳税要求: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税务部门出具证明);

3.1.5信用证明:未被列入失信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3.2.买方需要提供的资料

3.2.1提供营业执照(未完成三证合一,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银行开户许可证;

3.2.2提供近3年(2019年-2021年)相关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

3.2.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3.2.4信用证明文件;

3.2.5提供与鞍钢集团所属各单位无法律纠纷承诺函。

以上所有资质材料均要求在鞍钢集团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简称交易平台)http://bid.ansteelscm.com相应位置提供清晰原件彩色扫描件,且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提供原件进行核验。

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 请申请人于2021-12-1613:30至2021-12-23 13:30,登陆交易平台http://bid.ansteelscm.com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5.2 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100元,标书费每套售价100元,售后不退。

5.3未在交易平台注册的潜在买方完成注册后方可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注册客服电话400-6136899。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

6.1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为2021-12-2313:30,在交易平台http://bid.ansteelscm.com提交。

6.2 逾期提交或者未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卖方不予受理。

6.3买方应确保提交资料真实有效,若提供虚假资料一经查实,将被列入交易平台黑名单。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鞍钢集团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供销公司
招标机构: 鞍钢招标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郝俊淇联 系 人: 白群策
电 话: 0412-5612656电 话: 0412-6736791
网址: http://bid.ansteelscm.com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鞍山市分行鞍钢支行
账 号: 21001630504052504736

鞍钢招标有限公司

附件1补充说明

一、岩石销售竞价须知

1.现场确认

组织有意向且资质审定合格的买方,对岩场的岩石特性、实际状况,进行现场查看确认。

2.捆包竞价

弓长岭露天铁矿独木棋盘岭排岩场(X:4040,Y:1576附近)岩石为一个标包,所有审定合格的客户允许参与竞价,鞍钢招标公司按照竞价流程公开竞价。

3.阶梯报价

竞价采取阶梯报价方式,人民币报价,底价为6元/立方米(含税),阶梯幅度为0.1元/立方米((含税),在规定的时间内最高报价者竞价成功。

4.特殊情形

如果此标包无人参与竞价,则视为流标;如果只有一家参与竞价,由矿业公司决定。

5.竞价成交原则

本项目销售方式为公开实时竞价,评审方法为经评审的最高投标价法,根据竞价结果,拟选定一个最高报价客户成交。如果发生违规竞标、中标后无故弃标的,按竞标报价顺延,重新拟定成交价格和客户。未尽事宜,由评审委员会商定。

6.拟参与竞价的客户,按参与竞价的标包向平台缴纳 30 万元人民币竞价保证金,需备注“岩石竞价保证金”。否则不被允许参加竞价。缴费截止时间即为竞价开始时间,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鞍山市分行鞍钢支行

账户名称:鞍钢招标有限公司

账号:2100 1630 5040 5250 4736

竞价未成功客户可在 7 个工作日内退款,竞价成功买方在合同签订缴纳货款后向平台办理保证金无息退款手续。

7.若本次竞价成功则由买方按成交总金额的0.15%服务费率向鞍钢集团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缴纳交易服务费用。

8.对违规竞标、成交后无故弃标的,扣罚其全部岩石竞价保证金。

二、履约要求

1.协议、合同

鞍钢矿业与买方签订框架协议,执行周期为3年。年处理量及输出能力200万立以上。协议签订后,买方每年与卖方基层单位签订岩石买卖合同。

2.履约保证金

协议生效后,买方按协议总额的2%(以10万元为单位)支付卖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买方按合同约定履行期满时,卖方及时将保证金退还给买方。如果买方没有按照合同如约履行或违规违法,卖方视情况扣罚买方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直至取消买方继续参与合作的资格及追究法律责任。

3.运输方式

采用汽车运输,由买方自提,装车及运输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装车地点在双方确认的设计区域内。卖方允许买方在排岩场内将干选回收矿石后产生的岩石装载、计量并运输出厂。

4.验收方式

以卖方出厂前计量数据为结算依据,并采用“矿车载量智能测定”系统进行计量数据的测定与统计。系统出现故障时,暂用人工计量。

5.结算方式

5.1结算量以卖方验收结果为依据,结算周期以月度为单位,月度货款=单价×当月出厂验收总量。结算截止时间为每月25日18点,卖方当月给买方开具货款发票。

5.2付款方式:买方以现汇方式预付货款,卖方按预付货款额交货。

5.3卖方根据实际出矿量,付给买方回收矿石加工费。

三、其他要求

1.买方义务

(1)买方要严格遵守卖方资源、安全、保卫等相关管理制度,如涉及违规违法行为的,卖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及剩余货款并解除买方合作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买方须按照卖方对干选回收矿的要求,做到应收尽收,并配合卖方的监管和考核。

(3)在双方确认的作业区域内,买方自行设计安装干选回收矿石设备及配套设施,设计方案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并通过卖方技术论证;按要求办理“安评”、“环评”、“职业卫生三同时”等相关手续;自行与相关部门沟通解决安全、环保、卫健等相关问题并承担相关责任。

(4)买方应按照卖方指定区域开展作业,作业范围只限定在排岩场,禁止在采场等其它卖方所辖区域作业。同时,不准在卖方辖区内建立岩石再加工生产线。

(5)根据卖方和所在矿区的管理规定,买方自行组织开展作业,做好生产管理、安全管理、环保管理、消防管理、用水用电管理、人员管理、机械设备管理、矿产资源安全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产生的所有费用和相应责任。

(6)买方应遵守卖方及基层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按要求办理通行证件和各项出场手续,配合卖方的监管与考核,并保持与卖方基层单位对接沟通,针对具体业务和相关问题,由卖方基层单位协调办理。

(7)买方应对作业现场及通行路线进行环保除尘,并对专用运输通行道路进行维修和养护。涉及扬尘等环保问题由买方负责。

(8)买方不得在卖方区域内与第三方进行交易。

2.卖方义务

(1)卖方基层单位是保证矿产资源安全的主责单位,负责岩石销售运行管理与具体实施,确保矿产资源不流失。卖方对买方的作业全过程进行监管与考核,在运输沿线、干选回收等相关部位安装照明设施和监控设备。

(2)卖方为买方提供场地用于干选回收矿石设备设施安装,同时提供水电接驳点,使用费用按鞍钢矿业相关制度执行。卖方在场地规划、场地准备、运输路由、出料流程、相关部门对接、沟通协调、政策、用电、用水等方面提供支持。

(3)卖方根据各区域排土场、尾矿库的库容压力,安排买方调整优先处理部位。

(4)在安全合理的前提下,按照卖方规划设计要求,允许买方在各矿排岩场内开通专用取料通道,如遇小范围的已复垦绿化区域需要拆除或移栽,卖方协调相关事宜并办理相关手续,由买方负责具体实施,工程结束后由买方负责恢复绿植面积。

(5)在保证卖方正常生产情况下,卖方允许买方24小时运输通行。

(6)现有已开放门岗的通行能力不能满足买方的运载能力,造成拥堵时,且卖方认为确有必要,在合适位置新增专用通行门岗,解决通行压力。

3.双方约定

(1)回收矿石的生产、储存、运输、验收、结算以及管理等相关事宜,另行与卖方基层单位签订相关协议。

(2)买卖双方均应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如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3)双方均同意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协议的内容及对方业务的有关资料和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需要对外披露时,双方应共同协商,统一步骤和宣传口径。

(4)任何一方基于协议而享有的债权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担保。一方擅自转让该项债权或者用于担保的,该行为无效,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5)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买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如战争、自然灾害等)。

(6)协议终止后,并未达成续约的,买方须在三个月内清理场地恢复原样,产生的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卖方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强行拆除处理。

信息监督:马力 010-63967913 13811615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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