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网站6日公布《关于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意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有序核准建设一批产能储备煤矿项目,形成一定规模的可调度煤炭产能储备。到2030年,产能储备制度更加健全,产能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力争形成3亿吨/年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全国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供给弹性和韧性持续提升。
根据《实施意见》,产能储备煤矿的设计产能由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两部分组成。
常规产能是指非应急状态下煤矿正常生产的产能,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组织生产,不纳入国家统一调度范围。
储备产能是指在常规产能基础之上预留的规模适度、用于调峰的产能,应急状态下按国家统一调度与常规产能同步释放,实现煤矿“向上弹性生产”。
产能储备煤矿的常规产能与储备产能之和为设计产能。
配套支持政策方面,《实施意见》明确,给予产能置换政策优惠。对产能储备煤矿,新建煤矿按设计产能20%、25%、30%建设储备产能的,其新增产能(含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的60%、80%、100%免予实施产能置换。已审核确认产能置换方案的(包括在建煤矿),其产能置换指标总量的60%、80%、100%可另行使用,指标不再进行折算。
优化调整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产能储备煤矿要严格按照已批复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办理核准相关手续。当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在符合服务年限要求的前提下,设计产能可在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基础上浮动1~3个设计级差,最大增幅原则上应低于规划建设规模的30%,且不出现环环评〔2020〕63号文件规定的规划重大调整情形。上述优化调整属煤炭矿区总体规划非重大调整情形,可编制局部调整方案报原规划审批机关同意。
实施煤炭新增产能指标单列。对产能储备煤矿,储备产能规模不占用国家煤炭发展规划确定的所在省区新增产能指标。
此外,《实施意见》提到,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全国煤矿产能储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服从统一调度的煤矿企业,及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进行建设、超能力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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