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人:冉清
建议内容:
事由:在现阶段资源税税收征管过程中,由于盐湖资源的复杂性和碳酸锂生产工艺的差异性,各锂资源产品生产企业在计算申报缴纳锂资源税时,出现税目适用不当、关联方交易卤水计税价格偏低等问题。《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明确,盐的税目为钾盐、钠盐、镁盐、锂盐、天然卤水,其中锂盐税率为6%;《资源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资源税立法以来,自采卤水连续生产碳酸锂的企业,以碳酸锂产品折算为选矿产品(高锂母液,主要成分为氯化锂)作为资源税计税依据,并以此计算申报缴纳资源税,致使资源税的计税依据计算方式各不相同。与此同时,自采卤水直接销售的企业中,一些企业销售给其关联企业,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如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自采卤水销售给其关联企业青海盐湖蓝科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均价格1.76元/立方米、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自采卤水销售给其关联企业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的平均价格0.41元/立方米),而同期非关联企业自采卤水直接销售平均价格约为每立方米几百元至上千元,导致同类产品税负差异较大。
建议:一是自采卤水连续生产碳酸锂企业的资源税,建议按照最终产品碳酸锂的销售价格确定其计税依据;二是自采卤水直接销售生产的关联企业,建议明确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的非关联企业销售的卤水中锂含量价格作为市场价格,调整确定关联企业卤水中锂的销售额并作为计税依据。即:市场价格=∑非关联企业卤水销售总额/∑(非关联企业卤水销售量×卤水中锂离子的含量);关联企业卤水中锂的销售额=关联企业卤水销售量×关联企业卤水中锂离子的含量×市场价格;三是自资源税立法以来,对自采卤水连续生产碳酸锂企业资源税税负水平较低、关联企业销售卤水计税价格偏低等问题,其税目和计算方式确定后,企业按确定的税目和计算方式补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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