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不断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管理水平,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依法治污,确保在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同时保障好民生需求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差异化应急管控防止“一刀切”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9〕387号)等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我市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范围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豁免,是指在我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应急响应期间,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等实行应急保障,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免予执行停产限产等应急管控措施。
第四条申请停限产豁免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生产工艺、技术、产品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限制类和淘汰类。
(二)上一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为绿色。
(三)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规范执行排污许可管理。
(四)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符合规范,数据真实有效。开展自行监测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监测频次和内容等,规范开展各项大气污染物监测,严禁弄虚作假。
(五)对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确定的重点行业企业,原则上应达到或承诺一年内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
(六)重点建设工程须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周边百分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百硬化、土方开挖百分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百密闭运输等扬尘管控要求。
第五条除基本条件外,申请停限产豁免需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一)保障类工业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民生保障类
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
2、外贸出口类
(1)出具商务部门提供的外贸出口企业出口商品数据等认定证明材料;
(2)出具外贸出口订单或与外方签订的有效合同,且订单或合同载明的生产周期处于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
(3)在满足产品订单生产任务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企业单个产品或生产线符合要求的,按单条生产线申请豁免,并明确申请豁免的产能、生产工艺、生产线和生产设施等;
(4)外贸订单完成后5个月内,提供有效的报关文件。
3、战略新兴产业类
(1)规模以上企业,产品属于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2023版)》中“重点产品和服务”类(以产品代码核定),并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或审核;
(2)企业单个产品或生产线符合要求的,按单条生产线申请豁免。
4、除上述类别企业外,其他企业需满足以下特定条件之一:
(1)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
(2)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
(3)其他在《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保障类企业。
(二)重点建设工程需符合以下条件:
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包括民生保障工程,省重大项目,中央、省投资计划执行的项目建设工程等)。
第六条申请程序
(一)保障类工业企业豁免按年度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阶段—8月9日至8月13日
企业对照豁免条件和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区生态环境分局递交豁免申请文件。
2、核查阶段—8月13日至8月16日
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企业报送的申请文件及资料对企业是否符合豁免条件进行核查,同时需征求县区商务和工信部门意见。核查通过的,由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将2024-2025年临沂市保障类清单(工业企业)(附件1)、工业源豁免企业备案表(附件2)盖章版、电子版及企业申请材料一并通过协同邮箱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
3、批准阶段—8月17日至8月28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县区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定,核定时需征求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于不符合豁免条件的,不予批准;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格式见附件),并由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准豁免。
(二)重点建设工程豁免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照豁免条件按年度提报,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核查阶段—8月9日至8月17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做好保障类重点建设工程的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对符合重点建设工程豁免条件的项目进行核定,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汇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保障类重点建设工程后,将2024-2025年临沂市保障类清单(重点建设工程)(附件1)、扬尘源豁免备案表(附件3)盖章版及电子版通过协同邮箱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2、批准阶段—8月18日至8月28日
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上报的重点建设项目豁免清单进行复核。对于不符合豁免条件的,不予批准;对于符合条件的,由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准豁免。
第七条豁免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不定期申请对豁免名单进行调整。
第八条对于下列不应豁免而豁免的情形,由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取消豁免资格:
1、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2、提供虚假资料,实际不符合要求的;
3、因审核部门把关不严,或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际不符合要求而纳入豁免的;
4、超出特定保障任务允许生产经营范围的;
5、建设工程未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
6、其他不符合豁免要求而被纳入豁免的。
发现企事业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除取消当年度豁免资格外,一并取消下一年度豁免申请资格,按照绩效分级最低等级执行停限产措施,取消三年内环保类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对于下列应当豁免而未获得豁免的情形,企事业单位可单独申请获得豁免资格:
(一)豁免申请期内因轻微瑕疵未通过豁免审核,但通过即时整改,短期内能达到豁免要求的;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尽职履责、不落实环保信任保护原则、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导致企业审核未通过的。
第(一)种情形由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情况及审核结果报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二)种情形,由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对于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各级工信、生态环境、住建、城管和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职责,在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严格落实豁免管理。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监管、有力有效服务;要严把豁免关,加强豁免清单的监督管理;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解决问题和诉求;要加强豁免环境效益评估,提高精准管控水平。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施,《临沂市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管理办法(暂行)》(临环委办发〔2021〕23号)同时废止,具体解释由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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