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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我区2024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重点行业绿电使用比例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9/11 13:27:33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发改能源(发展)〔2024〕66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管委会经发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宁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市场主体: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2024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4〕598号),结合我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际情况,为完成好国家下达的2024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和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根据国家能源局数据通报,2023年宁夏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实际完成值为34.3%,比国家下达目标值26.5%高7.8个百分点;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实际完成值为32.7%,比国家下达目标值24.5%高8.2个百分点。

二、2024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分配

(一)按照国家分解任务,2024年我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34.3%,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30%,以实际消纳的物理电量核算。

(二)各市场主体承担消纳责任权重任务分解如下:

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

1.国网宁夏电力。承担除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之外的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34.3%,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30%。

2.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等。承担与其年供(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34.3%,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30%。

第二类市场主体:电力用户

3.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34.3%,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30%。

4.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含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34.3%,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30%。

(三)承担消纳责任各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共同承担区内网损和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当年没有完成的,按年转移至下一年。

三、重点行业绿电使用比例设置

按国家相关要求,重点行业绿电使用比例责任主体以电解铝为主,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完成情况以绿证核算,绿电使用比例为34.3%,2024年只监测不考核。

四、任务分工

(一)各市场主体应在2024年10月底前在交易机构完成消纳账户注册,配合交易机构开展消纳量核算、转让(或交易)及监测统计工作。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应及时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安排。

(三)对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情况,报请国家能源局相应核减消纳责任权重后,自治区发改委根据国家核减后的消纳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进行考核。

(四)国网宁夏电力公司、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报送交易中心,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五)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夏电力交易中心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跨省跨区输送和市场交易,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

五、有关措施

(一)宁夏电力交易中心每季度对市场主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汇报,自治区发改委进行核实并公示。

(二)自治区发改委、西北能源监管局负责督促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对于年度消纳责任权重未完成的地区,自治区发改委对其进行通报。

(四)本通知用于指导2024年宁夏区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具体解释权归自治区发改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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