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集团与中金资本运营新设合营企业案
发表日期:2025/9/4 14:24:28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示期:2025年8月28日至2025年9月6日
联系邮箱:jyzjz@samr.gov.cn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 案件名称 | 河钢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 |
| 交易概况(限200字内) | 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中金资本”)和河钢集团有限公司(“河钢集团”)等公司签署交易文件,拟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合营企业(“本次交易”)。合营企业将主要在中国境内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本次交易后,中金资本为合营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持有合营企业约0.3125%的份额,河钢集团关联公司为合营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持有合营企业约0.0031%的份额,河钢集团为合营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持有合营企业99.6844%份额,中金资本与河钢集团共同控制合营企业。 | |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简介 | 1.河钢集团 | 河钢集团于2008年6月24日成立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主要业务为铁矿石采选、钢铁冶炼加工、钢铁及原材料的贸易和物流、供应链平台服务、提供钒钛产品的生产和贸易等服务。河钢集团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企业。 |
| 2.中金资本 | 中金资本于2017年3月6日成立于北京市,主要从事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业务。中金资本的最终控制人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投资银行、证券服务等业务。 | |
| 简易案件理由(可以单选,也可以多选) | ?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 |
| 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 ||
|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 ||
|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
|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
| 6、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 ||
| 备注 | 横向重叠:2024年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河钢集团:0-5%,中金资本:0-5%,各方合计:0-5% | |
信息监督:马力 010-63967913 13811615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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