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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集团与中金资本运营新设合营企业案
发表日期:2025/9/4 14:24:28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示期:2025年8月28日至2025年9月6日

联系邮箱:jyzjz@samr.gov.cn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案件名称河钢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交易概况(限200字内)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中金资本”)和河钢集团有限公司(“河钢集团”)等公司签署交易文件,拟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合营企业(“本次交易”)。合营企业将主要在中国境内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

本次交易后,中金资本为合营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持有合营企业约0.3125%的份额,河钢集团关联公司为合营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持有合营企业约0.0031%的份额,河钢集团为合营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持有合营企业99.6844%份额,中金资本与河钢集团共同控制合营企业。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简介1.河钢集团河钢集团于2008年6月24日成立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主要业务为铁矿石采选、钢铁冶炼加工、钢铁及原材料的贸易和物流、供应链平台服务、提供钒钛产品的生产和贸易等服务。

河钢集团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企业。
2.中金资本中金资本于2017年3月6日成立于北京市,主要从事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业务。

中金资本的最终控制人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投资银行、证券服务等业务。
简易案件理由(可以单选,也可以多选)?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6、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备注横向重叠:

2024年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

河钢集团:0-5%,中金资本:0-5%,各方合计:0-5%
信息监督:马力 010-63967913 13811615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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