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大力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背景下,一项旨在破解再生资源行业多年痼疾的税收新政——“反向开票”正式落地。这不仅是一次简单的开票流程调整,更是一场深刻的行业税收治理变革,为再生资源产业的正规化、规模化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
一、什么是反向开票
反向开票是一种特殊的发票开具流程,它与传统的“谁销售、谁开票”模式正好相反,转变为“谁收购、谁开票”。销售方(例如:废品回收个体户)→收购方(例如:再生资源加工厂)←由收购方反向开具发票。在这种模式下,收购企业成为了开票方,它开具一张发票,在发票的“销售方”栏目填写出售废品的个人或单位信息,在“购买方”栏目填写收购企业自己的信息。
二、反向开票适用的相关税法
再生资源反向开票政策并非一个孤立的文件,而是在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框架下,针对特定行业出台的具体操作办法。其主要依据和核心文件如下:1.根本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这是所有发票管理活动的根本大法。该办法规定了发票的开具、取得、保管等要求。反向开票作为一种特殊开具方式,是在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和认可下,对该办法的一种具体应用和延伸。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这是目前关于反向开票最核心、最具体的指导文件。明确适用范围:明确指出从事资源回收业务(即《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定义的再生资源)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向出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反向开具”发票。3.关联性政策背景理解反向开票,还需要结合以下重要的关联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这个文件是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它取消了“废旧物资发票”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功能,导致回收企业进项税抵扣困难。它同时规定,回收企业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反向开票可以看作是落实40号公告、解决其带来的所得税成本扣除难题的配套措施。反向开的发票,正是为了满足40号公告中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4.基本原则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该文件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哪些合规凭证。其中明确,对于境内支出,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将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反向开票可以理解为一种更规范、更统一的“内部凭证”强化模式,它为企业提供了比收款凭证更权威、更被税务机关认可的扣除凭证。
三、适用范围与条件及注意事项
1、实施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主体资格条件企业身份,必须是依法登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行业资质,主营业务为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与销售。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成功完成“反向开票”功能的备案,并按要求设置好了开票员和开票流程。
业务真实性条件(核心条件),这是税务机关监管的重中之重。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确保每一笔反向开票业务都真实、可追溯。关键要素包括:真实的货物交易、必须有再生资源实物实际运抵企业并办理入库、必须通过企业的对公银行账户向销售方的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支付货款,严禁使用现金或个人账户进行结算。能够提供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例如:购销合同或协议(与销售方签订)、货物交接凭证(如过磅单、入库验收单、质检单)、物流信息记录(如有)、款项支付证明(银行回单)。
2、实施反向开票的注意事项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必须高度关注以下事项,以防范税务风险:
坚守“四流合一”的生命线,这是最高原则,必须确保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劳务流四方面信息完全一致、相互印证。任何一环的缺失或不匹配,都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
严格销售方身份管理对自然人销售者,必须进行实名认证,核验并留存其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身份信息。
建立销售方客户档案,确保所有交易对象信息真实、可联系。
准确开具发票,目前主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应准确反映再生资源的具体类型(如“废钢铁”、“废纸”),数量、金额必须与实际交易相符,务必明确,反向开具的普通发票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除非另有明确规定)。
绝对禁止的行为,严禁无真实货物交易虚开发票。严禁为未发生实际交易的第三方代开发票。严禁通过现金交易规避资金监管。严禁混淆货物种类,开“大头小尾”发票。所有与反向开票相关的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过磅单、入库单、付款凭证、销售方身份信息等,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通常为5-10年)妥善保管,随时准备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四、反向开票的财务处理
反向开票是指由购买方(付款方)向销售方(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特殊开票形式,主要适用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收购报废产品的场景。以下是反向开票的账务处理要点:
税费承担方不同,账务处理方式不同
税费由卖方自然人承担
采购环节分录:
借:库存商品(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部分)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给自然人的金额)
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增值税
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附加税费
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实际缴纳税费时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增值税
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附加税费
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税费由买方企业承担
采购环节分录:
借:库存商品(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部分)
贷:银行存款(含税费的价税合计金额)
代缴税费时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代垫税费
贷:银行存款
重要提示:此种情况下计入"营业外支出"的代办税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进行纳税调增。
五、红字发票处理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操作流程:
1、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2、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3、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4、涉及退货的,应同时冲减库存商品成本。
六、稀土回收企业相关政策的见解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进一步明确了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中第二条明确指出“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同时公告中第三条明确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两条条款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征免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明确了方向和指引。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计算可退税款的方法如下: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稀土产品加工废料、废弃稀土产品有拆解对的退税率如下图所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公告构建了针对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前端回收简易征收、后端利用即征即退”的税收支持体系。
而202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允许符合条件的回收企业向自然人销售者“反向开票”,又有效解决了回收企业向上游个人采购时难以取得抵扣凭证的难题,畅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两项税收政策的有效组合,进一步助力了资源回收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和税收的合规性。
对于相关企业,我个人的建议是:
1.要进一步强化内部梳理:对照政策要求,仔细梳理自身业务模式、原材料来源和财务核算流程。要建立专门的再生资源收购业务管理制度,杜绝合规风险。
2.要进一步强化凭证管理:特别加强采购环节的发票和凭证管理,确保来源合法、票据合规。
3.要进一步强化台账建设:建立并完善覆盖资源收购、消耗、产出全流程的明细台账。设计标准化的收购业务流程和单据,应对各类检查。
4.要进一步强化税企沟通:在申请享受政策前,主动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了解具体的申请材料和流程要求。定期对业务人员进行税务培训,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减少涉税风险。
另外,除了40号公告和“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本身外,还有一些相关的配套政策和地方动态,例如,青海西宁税务部门会深入企业,核验再生资源投入产出比数据的真实性,并辅导企业建立规范的核算台账。天津税务部门则强调在落实优惠的同时,会加强风险监测,对利用优惠政策虚开发票的行为“露头就打”等地方政策的实施和监管。随着国家对地方税收洼地政策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地方对资源回收企业的奖补政策将不断减少,企业更应关注的是产品的回收效率和质量,通过合规管理和税收政策的有效利用,实现企业自身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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