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各相关煤炭生产企业、统调燃煤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4号公告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导电煤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区自产煤炭与外调煤炭到燃煤发电企业价格相近的原则,确定自治区内电煤生产出矿环节中长期合同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为每吨270—420元(3000千卡,含税),其他热值按其热值比相应折算;电煤现货交易价格不得超过中长期合同交易价格上限50%。根据煤炭生产成本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对合理区间进行调整完善。
二、区内煤炭生产企业和燃煤发电企业要在电煤价格合理区间内签订中长期合同,并严格履约。能源部门要加强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管。
三、辖区内煤炭生产企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能源部门,做好区内电煤市场价格监测和煤炭成本调查工作,及时搜集生产、需求、库存等情况,准确掌握我区煤炭生产成本,为开展电煤价格调控、评估完善电煤价格合理区间提供支撑。相关企业要切实做好数据的报送工作,确保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能源部门要密切关注煤、电价格情况,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22〕303号文件等价格政策,以及本通知要求执行电煤中长期合同,严禁通过任何方式变相突破已签订的电煤中长期交易价格,严禁以“阴阳合同”等方式额外加价,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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