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网站2月2日公布《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其中明确,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5%,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急部和国家矿山安监局联合下发。其中提出,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下称“本专项”)设立的目的是支持煤矿企业提高防灾治灾抗灾能力,提升煤炭开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促进煤炭安全稳定供应,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本专项实施周期为2023—2025年。
根据《管理办法》,本专项投资安排方式为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专项资金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金额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提出,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资金来源以煤矿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为主,符合条件的项目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建设内容:
1、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以防范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开展瓦斯、火灾、水害、顶板、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完善综合防治措施,提高煤矿防灾治灾抗灾能力;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加强职业健康保护等。
2、提升煤炭开采本质安全水平。推广应用煤矿智能化、自动化技术装备和信息基础设施,减少井下高危岗位作业人员;建设智能化监测监控系统和瓦斯、水、冲击地压等灾害预警系统等。
3、创新变革煤炭生产方式。推广应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等煤炭绿色开采技术装备,推广矿区煤层气地面抽采、关闭煤矿瓦斯抽采,改造建设瓦斯综合利用设施,加大瓦斯综合利用,促进煤炭生产方式创新变革;支持煤矿内的存煤设施改造,提升煤矿生产弹性。
同时,《管理办法》指出,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可对以下情形予以重点支持:
(一)灾害严重、安全欠账多且效益欠佳的煤矿企业;
(二)贯彻落实国家煤炭增产保供政策较好的煤矿企业;
(三)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送受两端地区的煤矿;
(四)智能化建设示范煤矿;
(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超过50%的地区和煤矿企业;
(六)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煤矿;
(七)其它符合国家和地方重点支持政策的煤矿企业或煤矿。
《管理办法》明确,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5%,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项目单位被依法依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此外,《管理办法》要求,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由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进行调整,调整结果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备。调整投资原则上仅用于本专项支持范围,不能用于其它专项、其它领域的项目。调出项目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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