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济宁市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相关情况。
据悉,《济宁市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国首部关于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方面的专门法规,已于2023年9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将为济宁市大运河岸线资源保护管理和港航物流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条例》包含总则、规划编制、分区保护、集约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36条。《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岸线的保护、开发、利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岸线,是指京杭运河(含南四湖段)及其连通河道辖区内的水域和陆域。具体范围由市大运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划定。”
关于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的原则,《条例》第三条规定:“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有序开发、分区保护、集约利用的原则,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关于市大运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条例》第九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水务、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及时编制市大运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编制市大运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
关于大运河岸线分区保护,《条例》设置了“分区保护”专章,从对大运河岸线的长久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角度出发,根据河道自然条件、岸线现状及岸线保护和利用要求,将大运河岸线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并规定了区域范围、保护措施。
关于大运河岸线的开发利用,《条例》设置了“集约利用”专章,就大运河岸线的优化配置、港产城融合发展、港口岸线利用要求和用途管控、港口资源整合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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