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增强国际航运物流枢纽功能,广州南沙修订出台了《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现就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制定必要性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穗南开管办函〔2022〕2号),推进广州南沙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增强国际航运物流枢纽功能。受国际贸易格局变化、海运价格下跌等因素影响,当前国际航运业处于下行周期,航运物流企业经营难度较大,需推出适应广州南沙新定位、航运物流业发展新需求的专项政策。对比先进地区航运物流业政策情况,进一步提高本区航运物流业政策的吸引力,引增量,稳存量。
二、制定依据
根据《南沙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广州南沙关于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穗南开管办规字〔2022〕3号),以及其他地区航运物流业政策相关先进经验,从本区航运物流行业发展实际需求以及当前国际贸易发展形势出发,在原《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基础上,调整政策扶持对象范围,调整奖励力度,修改、新增部分条款,对旧政策进行多方面提升优化,为推动南沙航运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做好旧政策到期后新政策延续工作。
三、主要亮点
(一)扩大航运企业惠及面。
《扶持办法》扩大企业落户奖惠及面,从原有的集装箱船公司扩大到所有的航运物流企业,并出台小升规奖励,经营贡献奖更加突出的增量激励,支持航运企业在南沙做大做强,有效应对行业周期影响,增强航运物流企业在南沙落户发展的信心。
(二)培育引导航运绿色低碳发展。
《扶持办法》鼓励航运产业绿色低碳发展及船舶节能减排改造,对在南沙港区推广运用电力、氢能、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船舶给予最高100元/总吨的船舶登记奖。同时支持多式联运业务发展,新增海铁联运奖励,年度总额最高达4000万,鼓励企业通过海铁联运等方式集疏货物,扩大南沙港货运腹地、减少对周边道路交通负担,引导航运绿色低碳发展。
(三)助力国际航运物流枢纽建设。
为增强南沙国际航运物流枢纽功能,助力南沙临港经济区建设,《扶持办法》延续了航线奖、集装箱增量奖、物流奖励等,并结合南沙实际,优化并新增了特色条款。为抢抓外贸汽车出口增长机遇,对国际航行汽车滚装船舶航线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从200万增加到1500万元,新增汽车滚装港澳航线最高300万元奖励。为支持南沙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对货代公司进口外贸重箱每标准箱奖励从5元提升到25元。为保障航运物流运输最后一公里,新增集装箱运输车辆单个企业最高20万元奖励。为加强与港澳联系,新增跨境水路客运航线奖,鼓励企业在增开港澳水路客运航线,单个企业最高2000万元奖励。
(四)打造国际海事服务集聚区。
《扶持办法》以《南沙方案》先行启动区南沙湾片区范围为载体,打造南沙国际海事服务集聚区。该区域已建成南沙客运港、南沙国际邮轮母港等重点航运设施,交通办公条件成熟,与港澳联系紧密。现通过现有南沙方案税收优惠政策,叠加对区经济贡献较大航运企业以及重点鼓励类航运企业,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等,加强与香港合作,吸引航运服务、海事服务、航运交易等企业在南沙湾集聚。
四、主要内容
《扶持办法》共八条奖励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一)支持企业落户发展
落户奖,支持企业落户发展,对营收达到2000万元的航运企业按入统营业收入的5%给予落户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区级经济贡献的95%;小升规奖,对首次营收达2000万的航运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奖励。
(二)经营贡献奖
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航运企业,新设立的对本区经济贡献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长的,给予企业申报奖励所属项目年度区级经济贡献90%的奖励;与上一年度相比未增长的,给予企业申报奖励所属项目年度区级经济贡献85%的奖励;原有企业给予企业申报奖励所属项目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增量部分60%的奖励。
(三)航线奖
1.对年度外贸航线数量和箱量双增长的集装箱船公司,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1万标准箱的外贸航线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2.对国际航行汽车滚装船公司给予每挂靠一次20万元的航线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500万元。
3.对运营港澳航线的商品汽车驳船公司每挂靠一次给予最高5万元的航线奖励,该条款年度奖励总金额最高300万元。
4.对经营跨境水路客运航线的船公司,由南沙直达港澳的出入境航班每班次6000元,非直达的减半,单个企业年度最高2000万元。
(四)集装箱增量奖
对年度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万标准箱的船公司,新增部分给予50元每标准箱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对年度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0万标准箱的船公司,新增部分给予10元每标准箱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五)物流奖
1.对货代公司进口外贸重箱、出口外贸重箱按每标准箱分别给予25元、50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
2.对代理外贸集装箱重柜量超过5万标准箱,且年度排名前10的船代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30万元。
3.对通过南沙港承运“港到门”、“门到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给予每台车每年1000元的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20万元。
(六)海铁联运奖
对通过南沙港区装卸并经南沙港站或南沙港南站到发的集装箱铁路运输托运人或收货人给予奖励,省内(含市内区外)奖励标准为最高250元/标准箱重箱,省际的奖励标准为最高350元/标准箱重箱,该条款年度总奖励金额最高4000万元。
(七)航运服务奖
1.船舶登记奖。对在南沙登记且注册为“广东南沙”船籍港的船舶给予最高80元/总吨的奖励;对使用甲醇、电力、液化天然气(LNG)或氨等清洁能源动力的船舶登记且注册为“广东南沙”船籍港的船舶给予最高100元/总吨的奖励;对注册为“广东南沙”船籍港的船舶进行抵押权登记的,给予债权数额2%的奖励。
2.国际船舶管理奖。对开展国际船舶安全管理的,以实际管理的船舶总吨,按5元/总吨标准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
3.国际海员培训奖。鼓励具有国际海员培训资质的专业机构入驻南沙并在南沙开展培训业务,最高给予1000元/人次奖励。
4.国际海员外派奖。对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按4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
5.航运专业人才奖。对符合条件的高级海员给予个人贡献奖励,奖励金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
(八)国际海事服务集聚区奖
1.税收优惠。进驻国际海事服务集聚区的企业或机构,主营业务属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航运物流产业项目并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办公用房租金奖励。对新落户且上一年度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超过500万元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或新落户且专门从事航运交易和海事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在南沙湾区块租用办公用房自用且实际办公使用的,以办公用房场地实际租金为基准,每平方米租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元/月,每家企业或机构年度最高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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