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部海事局印发《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重点跟踪船舶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不受船期、装卸货等因素的影响,条件允许时,应到港必查。
按照《规定》,下列船舶应列为重点跟踪船舶:中国籍船舶连续12个月内在船舶安全检查(含境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2次的,外国籍船舶连续12个月内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2次的;连续12个月内因配员不足、恶意关闭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故意非法排污、超载、内河船涉海运输等严重违法行为被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2次的;发生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后,拒绝接受或逃避处理的;持伪造、变造、转让、买卖、租借的船舶证书或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可,擅自对船舶进行重大改建的;发生较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且负有对等及以上责任的;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管理的所有船舶;依据《海事执法协查管理规定》应当列入重点跟踪的船舶;中国海事局指定的需要重点跟踪的船舶。
《规定》明确,对有船舶列入重点跟踪的船舶管理公司,应加大公司日常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次。对重点跟踪船舶和有船舶列入重点跟踪的船舶管理公司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时,应将船舶及航运公司采取的相关整改措施纳入审核范围。
根据《规定》,被列入重点跟踪的中国籍船舶,自列入之日起3个月后,航运公司可向船籍港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脱离重点跟踪申请,并提交公司整改报告及相关整改证据材料;经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评估通过后,船籍港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向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脱离重点跟踪船舶申请及相关整改证据材料。列入重点跟踪的外国籍船舶,自列入之日起3个月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港口国监督检查中为零缺陷的,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脱离重点跟踪船舶申请及相关材料。接到船籍港、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后,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核实船舶情况,确认应解除重点跟踪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名单更新及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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