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从海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正式公布,并将于今年11月18日正式施行。
海南海事局副局长吴平生表示,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蓬勃兴起,海上运输、旅游观光、渔业生产、海洋开发等活动逐步增多,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难度将进一步增大。《办法》的出台,是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具体举措,为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的监管和风险防控、防范利用船舶进行走私的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
据悉,《办法》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此类船舶应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农业农村、海事等主管部门报告船舶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拟停泊、作业位置及作业内容,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情况等动态信息;驶离始发地后,途中变更航行计划的船舶,应及时向原报告主管部门重新报告。渡船应当按照核定的航行线路渡运,如需临时改变的应经渡口所在地政府批准,并由船舶经营人或管理人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旅游客船应当按照《船舶营业运输证》标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旅客运输,如需变更的应由具有许可权限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办法》明确,航行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开放口岸之间的国际航行船舶,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出口岸许可,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口岸查验机构的监督检查;航行于“二线口岸”之间及从“二线口岸”前往非设关地港口码头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运输船舶,应满足“二线口岸”对船舶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的规定;航行于非设关地港口码头之间及从非设关地港口码头前往“二线口岸”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运输船舶,应满足综合执法点对船舶上下货物、物品实时监控和处理的规定。前述船舶同样应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船舶动态信息。
吴平生表示,《办法》实施后,各职能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通过信息化手段或海上巡查,加强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异常动态的监控,做到有事必查、无事不扰,防范利用船舶进行走私的风险,为海南自贸港建设营造安全稳定的水上交通环境。
全媒记者 张植凡 通讯员 徐育光 吕东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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