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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实施
发表日期:2023/12/6 兰格钢铁
    

11月29日,《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国际船舶登记、船舶检验、船员管理以及相关服务保障等制度作出了一系列安排,以吸引国际船舶来深登记,促进航运要素集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明确,要放宽国际船舶登记主体限制,扩大登记范围,规定在深圳依法设立的企业进行国际船舶登记,企业的外资持股比例不受限制。对国际船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在国际船舶登记类别方面,《条例》规定,包括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船舶抵押权、船舶光船租赁、船舶融资租赁、船舶变更、船舶注销、船舶更正和异议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种类皆可进行登记。国际船舶在取得船舶识别号之前,可以使用国际海事组织编号办理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国际船舶从其他船籍港变更为“中国前海”的,船舶所有人可以使用符合规定的材料申请临时船舶国籍登记。

在外籍船员管理方面,《条例》指出,拟在国际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签发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免于参加海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根据大型邮轮、液化气体船、特种海洋工程船等特定船舶营运的实际需要,外籍船员取得船长适任证书或者船长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国际船舶上担任船长。在国际船舶上任职的外籍船员,免于办理工作许可。

在船舶检验方面,《条例》还允许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开展国际船舶入级检验及国际船舶法定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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