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悉,这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生效施行后全国首部船舶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为推进船舶污染防治、破解滨海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世界性难题提供了新的样本。
据厦门海事局副局长周佳禄介绍,在国际航运碳减排力度空前的背景下,《条例》对标国际航运脱碳先进做法,首次提出推进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接收、处置设施建设,首次明确清洁能源、新能源供受作业要求,首次提出近零碳排放燃料动力推广应用,首次探索航运碳减排激励机制,并在深化融合、“探索厦金合作共建基础设施模式”等方面积极尝试,先行建设厦漳泉“绿色发展都市圈”、厦金“绿色同城生活圈”,既是顺应国际航运智慧绿色发展新趋势,推动厦门港口绿色低碳智能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发挥厦门经济特区立法优势和港口竞争力,法治护航厦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探索。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陆立明表示,船舶污染防治是新《海环法》的重要内容,《条例》全面贯彻了新《海环法》“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要求,将“船-港-城”一体化治理主线贯穿始终,明晰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并回应《海环法》关于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要求,首次在立法中关注船舶水下噪音对海洋生物的影响,禁止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在海洋自然保护区等特别海域排放,严格规范船舶使用废气清洗系统、排放黑烟与噪音、进行铅封或盲断等行为。
《条例》聚焦厦门港航经济发展需求,根据厦门市船舶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精准施策,从完善监管制度、绿色创新发展、加强设施建设、减污降碳等方面进行规范与细化。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贺菊英表示,《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是厦门发挥特区立法优势,以法治手段推动船舶污染防治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又一生动实践,是进一步健全和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法规制度的重要抓手。
据介绍,《条例》共设七章、四十八条,其中原创性、创新性、地方性条款占比近三分之一。目前,厦门海事局正会同港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推进制定《条例》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广泛开展重点法条解读等宣贯工作,持续推动《条例》落实落地,为厦门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市注入绿色发展新动能。(林昕昀 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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