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皮带运输防跑偏传感器、张紧装置、防灭火装置都存在一些问题,皮带磨损,不及时维护,迟早要出问题!”近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王峰带领工作组到宜宾市检查督导煤矿安全工作,对川煤华荣公司新维煤矿、古叙公司鲁班山北矿和兴文县建设煤矿进行了安全检查。面对检查组指出的一系列隐患问题,煤矿负责人头上冒出冷汗,表示将立即整改。
近段时间,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聚焦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和煤矿领域突出的安全隐患,持续开展系列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查办了一批煤矿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煤与瓦斯突出突出,造成57人涉险
2022年9月27日13时26分,古蔺县宏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宏达煤矿2245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放炮诱导发生1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138吨,瓦斯量2800立方米,导致当班井下作业的57人涉险,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会同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专家参与调查,邀请泸州市纪委监委同步开展审查调查,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经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2245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对应2195抬高运输巷段布置在被保护范围边缘,受F3逆断层等结构影响,C24、C19煤层层间距增大,掘进工作面超出被保护范围掘进长度14.5米,并处于应力集中区,矿井实施补充防突措施不到位,放炮诱导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宏达煤矿风险意识不强,重生产轻安全,为增加采煤工作面开采长度,未认真研判风险,管理层集体违规决策,擅自修改原采区设计,在监管部门根据专家意见下达整改指令后,没有认真落实核查和整改,仍存在侥幸心理,冒险组织掘进施工,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还存在瓦斯检查工人用新风吹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该掘进工作面安设的T1、T2甲烷传感器失效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按重大隐患进行处理处罚。
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对宏达煤矿董事长、总经理杨某某等2人追究刑事责任,对宏达煤矿常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陈某某等11人追究政务处分,对古叙煤田董事长许某某等4人移交泸州市纪委监委进行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宏达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组织生产,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罚款200万元。
违章作业致1人死亡 11人被责任追究
2022年10月24日13时22分,内江市双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老鹰岩井2205采煤工作面发生一起其他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查,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该煤矿在移梁作业时,采煤工林某文站在移动梁一侧,在搭手王某付未将前端移梁器悬挂稳固的情况下,违规提前卸载移动梁支柱并推移π型梁,π型梁前端下落调入运行中的刮板输送机,运行的刮板带动π型梁前端移动,π型梁中部受支柱阻挡,后端产生反向摆动撞击林某某头部左侧,林某某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对老鹰岩井采煤一队队长杨某某、通风副总工程师李某、安全副矿长李某、生产副矿长陈某、总工程师饶某某、矿长吴某,对双鹰煤炭公司安监处处长巫某某、安全副总经理邱某某、生产副总经理周某、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某某等11人进行责任追究。老鹰岩井因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够,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款79万元。
用塑料袋包裹甲烷传感器,蓄意逃避安全监管
2022年9月27日,接群众信访反映称,荥经县更兴煤业存在“井下瓦斯管理长期作假造假、暴雨天气不停产不撤人”等问题,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四川省应急管理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通过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联合调查组确认该企业存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导致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仍然组织生产作业”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经查,为避免井下甲烷传感器监测到井下瓦斯超限引发安全监控系统报警,该煤矿采用塑料袋包裹甲烷传感器人为导致安全监控系统不能发挥监控作用的方式逃避监管。该煤矿采用塑料袋包裹加1200米总回风巷及2号回风斜巷甲烷传感器,且未按规定安设+1200米总回风巷甲烷传感器,将传感器安设在引风硐外侧31米处的安全出口巷道内,不能真实监测甲烷浓度(安全监控系统+1200总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显示甲烷浓度为0.11%,现场实测按规定正确安设甲烷传感器位置甲烷浓度为0.23%;2号回风斜巷甲烷传感器塑料袋包裹时显示甲烷浓度为0.14%,取掉塑料袋后显示为0.23%)。
调查认定,更兴煤业通风科科长李某某,现场采用塑料口袋包裹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安全监控系统失效,对违法行为发生负直接责任,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更兴煤业矿长张某,存在纵容、默许“塑料袋包裹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失效”的情形,扣矿长考核记分12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更兴煤业通风副总工程师某某,对违法行为发生负一般管理责任,处罚款人民币14000元;更兴煤业总工程师刘某某,对违法行为发生负一般管理责任,处罚款16000元。更兴煤业业主代表徐某某,履行总经理职能,对违法行为发生负重要责任,处罚款114000元;更兴煤业董事长、法人代表陈某某,对违法行为发生负一般管理责任,处罚款35000元;对2020年以来驻更兴煤业安监员石某某、魏某某、巫某某、刘某某涉嫌履职不到位的问题线索,移送荥经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更兴煤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失控,存在人为包裹甲烷传感器,导致安全监控系统失效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有关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有关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其处罚款人民币155万元。
日前,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按照《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应急函〔2020〕366号)有关规定,依据调查结果,已决定将古蔺县宏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宏达煤矿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自2022年9月27日起撤销,将荥经县更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桂花树煤矿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自2022年9月29日撤销;将内江市双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老鹰岩井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自2022年10月24日起降为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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