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发改价格(管理)〔2023〕67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经发局,各煤炭生产企业、燃煤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引导我区煤炭(动力煤,下同)中长期交易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出我区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自产煤炭与外调煤炭到燃煤电厂价格相近”原则,综合考虑我区煤炭生产成本及市场运行情况,提出我区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为每吨280-445元(4500千卡,含税,下同)。煤炭现货价格合理区间上限按照不得超过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50%的规定,最高上限为每吨668元。其他热值煤炭价格合理区间按热值比相应折算。
二、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按照《宁夏煤炭市场价格监测方案》,各煤炭生产企业、燃煤发电企业要认真做好价格数据报送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当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超出合理区间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对煤炭生产企业开展成本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包括提醒、约谈、调查、通报,以及《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手段和措施,引导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煤炭生产企业应完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完整规范记录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准确报送煤炭生产、流通成本等数据。
三、完善中长期交易合同制度。引导煤、电价格主要通过中长期交易形成,区内煤炭生产企业与燃煤发电企业要在煤炭价格合理区间内,多签、实签中长期合同,确保签订数量达到国家要求。
四、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和我区煤炭价格政策的宣传解读,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时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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