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并做好已公告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落实《关于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方案》,促进再生资源高值化循环利用,助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根据《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废纸加工行业规范条件》《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本)》《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及相关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并做好已公告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
(一)请有关地区组织从事废钢铁、废纸加工和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自愿开展申报。要求申报企业按照规范(准入)条件要求,如实填报申请书及相关报表,对各项要求的符合性作出详细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各地区要严格按照规范(准入)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企业提供的项目投资立项、土地、环保、安全等批复性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需经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对符合要求的,请于5月31日前将申请企业材料和审核意见等,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green.miitgov.cn)提交我司。
二、关于已公告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三)各地区要将及时跟踪了解已公告企业生产运行情况,作为加强企业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强化数据审核和分析,掌握本地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运行情况,落实动态报告机制。要发挥已公告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提升本地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四)各地区要督促已公告企业开展年度自查,完成规范(准入)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并于3月31日前将企业年度报告提交我司。
(五)各地区要对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准入)条件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于4月30日前完成监督检查报告,并提交我司。同时,将需要变更、撤销资格的企业名单(变更企业需附相关材料)提交我司。
(六)各地区在提交我司企业生产运行情况表、企业年度报告、监督检查报告等材料时,请同步将电子版发送至资源综合利用处邮箱(zyzhly@miit.gov.cn)。
(七)我司将组织对已公告企业开展抽查,重点检查未按时开展年度自查以及各地区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对不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将列入关注名单,对未及时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按照相关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程序予以撤销。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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